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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江苏多名骨科主任被判

   2018-01-08 413
核心提示:这两年时间以来,多地严查骨科医生受贿案,河南、江苏可能是重灾区。如今,不少法院判决书下来了,2017年以来,河南、江苏多名骨
 这两年时间以来,多地严查骨科医生受贿案,河南、江苏可能是重灾区。如今,不少法院判决书下来了,2017年以来,河南、江苏多名骨科主任、医生被判刑。
 
  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信息,整理相关案件如下。
 
  11月,据黑龙江迎春林区基层法院判决书信息,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在担任密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兼骨科主任期间,于2012年末和2013年末,利用职务之便,为使用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骨科耗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王某钱款二次,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彭某在密山市人民医院表现良好,获得多次奖励及荣誉,业务能力较强,收受的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中,有5万元人民币用于科室购置办公用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彭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赃款人民币100000依法予以没收。
 
  10月,据河南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信息,河南省汝南县人民医院骨科系河南省汝南县人民医院的内设机构,2013年11月分为河南省汝南县人民医院骨一科、骨二科,被告人刘某自2008年03月至今先后任该院骨科主任、骨一科主任。
 
  被告人刘某从2010年至2014年间,直接收取医疗耗材回扣款共计28.592万元,后根据科室医生职务及使用耗材情况多次分给科室医生。案发后,刘某等人已将所收受的回扣款全部退交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及汝南县纪委廉自办专用账户。
 
  法院认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医院骨一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所退赃款28.5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7月,据河南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信息,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孟某在担任唐河县中医院骨伤科一病区主任期间,利用其对于医院选用骨科耗材公司的建议权及在对患者进行手术过程中具有使用骨科耗材的决定权,长期选用了某品牌耗材,并先后37次收受销售该品牌耗材的业务员赵某、代某、王某所送现金共计459000元,为上述人员所在公司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其在提起公诉前能够主动退出所获全部赃款,故可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孟某已退赃款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5月,据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信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如东县人民医院骨科系如东县人民医院内设机构,被告人张某自2006年左右开始负责如东县人民医院的骨科工作。
 
  2010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作为如东县人民医院骨科负责人,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骨科耗材销售上谋取利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多次将人工关节类耗材按照销售额的20%,接骨板、髓内钉等耗材按照销售额的10%的标准,收受上述公司所送的回扣款共计68.1131万元。上述所收回扣款被张某用于发放给科室人员及作为该科室活动经费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张某带领科室人员自查自纠,主动做工作动员全体人员退出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故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如东县人民医院骨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如东县人民医院骨科退出的赃款68.113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月,据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信息,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方城县中医院骨科主任医师期间,在骨科钢板、骨钉等骨科医疗耗材购进及使用过程中,非法收受骨科耗材供应商现金17万元,并为供应商在供应骨科钢板、骨钉等骨科医疗耗材方面提供帮助。
 
  二审终审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赃款9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部门上交国库。
 
  3月,据江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信息,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武进医院骨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器械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常州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等人所送的钱财,共计价值300余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某受贿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562149元上缴国库。
 
  1月,据河南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信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在2008年至2014年担任河南省郏县人民医院外三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骨科耗材采购方面为郑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两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两公司业务员给予的骨科耗材回扣共计660000元。
 
  谢某将回扣款中的19.41万元分给科室医生,将余款46.59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谢某退还全部赃款。法院判决如下: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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