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7〕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等产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有关药品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仙灵地黄补肾颗粒、彝祖唐方消渴降糖胶囊等药品和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等保健食品在全区范围内采取暂停销售措施(详见附件)。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通知本辖区内涉及经营上述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停止销售活动,并加大对违法广告涉及药品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如要恢复产品销售,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连续3天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间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声明”,并符合《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相关规定,然后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恢复销售的申请,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措施的决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