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推行药品“两票制”
何为“两票制”?即从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从流通企业再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药品从生产到达医院过程中实行这样“两票”制度。今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
本市实施的方案中明确,“两票制”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解放军、武警部队在京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对于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有三种情形将特殊处理。一是麻醉、精神、防治传染病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将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第二种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第三种是为保障临床急需短缺药品的及时供给,短缺药品可特殊处理。但对短缺药品也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所有药品购销票据将严格规范管理
今后本市药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达医院的整个过程中,将严格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的管理。方案要求,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并将项目要填写齐全,所售药品还要求附上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要求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要求主动提供第一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药品流通企业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要求主动提供第二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将予以约谈并限期整改,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该品种甚至该企业在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的交易资格。
本市药品出厂价格将可追溯
文件指出,本市还将推动落实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采集“两票制”实施前三年药品生产企业出厂价、药品流通企业销售价以及“两票制”实施后相关价格。药价信息,将与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
药品采购“两票”制,还将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本市药品采购信息、发票信息、随货同行信息的电子化流转,以方便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票据传输、查询、验证和追溯,将充分利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随时查验发票真伪,为药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