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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限制患者,凭处方到药店购药

   2017-09-29 373
核心提示: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意见》明确,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严格临时采购药品行为的监管。
 
    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加强抗菌药物、辅助用药等药物临床使用监管,建立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公示制度和约谈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医师要提出警告、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限。
 
    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
 
    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意见》明确,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实行药品自主采购。加入京津冀联合采购联盟,确保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和天津市交易价格。探索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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