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来自安徽农村,此前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刘某与公司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去年12月底。而去年9月1日起,刘某就因病向公司请了病假一直在家休养。到当年12月底时,公司书面通知刘某,因其合同期已满遂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自己在病假期间,公司不应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法律界人士介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这个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是应当依法延长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医疗期满时,企业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有这些权利,但前提是劳动者也要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比如,医疗期内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动报告并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时间不能超过双方依法确定的医疗期等。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