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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联手卫计委严查两票制执行 违规者将被取消资格

   2017-04-27 3247
核心提示: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4月24日,
    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4月24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推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对照“两票制”相关文件展开自查并形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措施应具体),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底之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自查整改结束之后,安徽食药监局要求8月底前各市食药监部门要结合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等级监管完成对监管辖区内承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企业的检查和监督;而对于两票制执行情况,则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公立医疗竞购执行“两票制”以及索证索票、验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于检查、监督的结果,通知指出将于9月20日前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食药监局。
 
    1、检查重点
 
    此次检查,安徽省卫计委提出了6个重点。对药品配送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提出了3个检查方向。
 
    其中,对于药品批发企业主要检查是否按分类方式执行到位。第一是药品批发(配送)企业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是否执行“两票制”;第二,药品批发(配送)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地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第三,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是否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而对于公立医疗机构的检查,则侧重票据的检查。第一,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对采购药品票据进行审核;是否向药品批发(配送)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或扫描件电子票据);第二,公立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两票制”规定擅自采购药品;第三,对急抢救药品、“孤儿药”、临床短缺以及低价药品是否履行监测报批程序;
 
    从检查的重点来看,此次两票制的执行是在安徽省食药监局的统筹下,卫计委负责医疗机构的检查,而药监部门负责配送企业,整个监管开始成体系的进行,而非此前医改中的九龙治水。
 
    2、依法查处
 
    安徽省此次两票制检查采取自查、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没有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所有检查信息予以公开。
 
    在通知当中,对于检查之后的惩处也加大了力度。在药品批发企业监管方面,如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或弄虚作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会被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而对于不执行“两票制”相关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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