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中,在肖某店内查获了标示为深圳凯旋门生物医药集团监制的增大延时丸14盒、香港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茸血宝5盒。经鉴定,上述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及标示虚假的批准文号,均应按假药论处。
在当天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还查获了陈某、董某等人经营的另外3家成人保健商店出售标示为香港龙康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翻天”等假药行为。
于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易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销售“鹿茸血宝”等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易某等人销售假药金额较小,结合各自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他们可以适用缓刑。于都法院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易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二至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