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票的特征:
一是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
二是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
三是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
四是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
挂靠经营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甚至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构成了极大威胁。
“走票”的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从事药品无证经营的走票人(以下简称走票人),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或代理合同;
第二步:走票人通过其销售渠道,将所经营的药品进入终端,如医院、零售药店;
第三步:走票人选择一个“出票”公司为其提供销售票据,并谈好出票扣点;
第四步:“出票”公司与终端(医院、零售药店)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各类“走票”行为的调查取证方法
1、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食药监局可以调阅走票人(销售人员)的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如果出票公司不能提供走票人的相关材料,就能确定走票人不是企业的员工,同时食药监局可以进一步要求出票公司提供出票人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企业员工花名册等证据材料。
2、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
A.生产企业在甲地,出票公司在乙地,销售终端在丙地,药品外包装上物流运单上显示,药品直接从甲地——丙地,这就很直观的表明药品未经出票公司履行入库验收、销售出库的程序,是很明显的“走票”,这种情况已经很少。
B.出票公司在甲地,销售终端在乙地,分析销售终端入库(收货)时间与出票公司销售出库时间之间的时间逻辑关系,可以从中找到破绽。
C.查销售票据,食药监局首先要掌握哪些医药公司经常为走票人提供方便,现场检查时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这些企业的销售票据,由于走票人从事的业务是自营少数优势品种,在药品销售票据方面就存在药品品种少、金额大、价格高、无普药品种等现象,为我们从厚厚的药品销售票据中初筛出涉嫌“走票”行为的个案提供依据。
3、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
由于“走票”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出票公司的目的是出具合法销售票据,赚取“管理费”,出票公司不可能为走票人的“走票”行为占用只有资金,大部分的走票人都是自己汇款到药品供货企业进货,甚至是使用现金进货,而出票公司往往不能提供进货的汇款凭证,这就是破绽。在实际调查取证中,如果到出票公司调查取证,要注意以下方法步骤:
A.取证调查前,先向出票公司索取其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出纳制度,必要时可以做财务出纳人员的调查笔录,明确该公司药品进货是通过现金还是银行转账,防止当事人狡辩药品是通过现金进货的。
B.向出票公司索取所调查“走票”药品的进货票据及汇款凭证,一般出票公司只能提供进货票据而不能提供汇款凭证,如果是这样当然是最好的情况。
C.如果出票公司坚称是现金付款的怎么办?分两种情况:
①出票公司自己派人去药品供货企业采购,就要求出票公司提供采购人员的差旅费用凭证及对方出具的现金收据;
②药品供货企业送货上门或通过物流货到付款,就要求出票公司提供送货人、物流公司的现金收据,必要时还可以请求药品供货企业所在地药监局协查现金收据的真伪,防止出票公司造假。
反正一句话,涉及现金交易的手续,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D.如果是走票人先存款到出票公司,然后由出票公司给药品供货企业汇款,这种情况比较难办,只有查走票人是否使用出票公司的企业统一账户,查往来资金的流向。有些出票公司会为走票人提供以企业名称开户的专用账户,单人单户。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取证。
4.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
有些走票人比较谨慎,向出票公司交纳一定的仓库管理费用后,将所经营的药品放到出票公司入库,然后再销售出库,造成其是合法经营的假象。执法人员在取得走票人不是出票公司员工的证据后,对其实际发生的药品入库、出库行为可以不予认可,因为其实质是租用出票公司的仓库,而不是出票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