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按管价权限申报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
《通知》明确,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获准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验证、评估、审核,有诊断诊疗价值且疗效明显,医疗机构要求开展并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范围。
在制定价格方面,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全省统一规范的项目,参考外省市价格,并与我省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经卫生计生部门或食药监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处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新购器械设备,如其诊疗内容、诊疗目的与我省现行已有项目相同,只是在功能和方法上有所改变,或仅是材料、试剂有差异的;对已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或在已有项目中属于内含一次性耗材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