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市[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药物经济学杂志》等5个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表)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21-80166303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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