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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药价监控来了

2021-11-01 10:394240

下月起,定点药店销售医保药品,价格必须在特定范围内(“红黄线”机制),并且受政府平台管控。

定点药店,实行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

10月18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公布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做好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该通知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显示,定点药店销售医保目录药品,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上传零售价格信息,并且可以在该平台内查询相关药品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议价、各定点药店销售药品零售价格等情况。

对于零售价格上传等事项,通知要求,定点药店要根据阳光平台推送信息及“红黄提示线”,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自主上传零售价格并填写价格生效日期。连锁定点药店由总部统一上传零售价格,单体药店由单体门店上传零售价格。

另外,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通过阳光平台向定点药店推送药品基本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药事所结合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参考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同企业同品规或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信息,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药店药品“红黄提示线”信息,由阳光平台推送。

以下是该机制简要规则:

1.价格提醒(黄线)

价格高于黄线的,系统自动提醒。

黄线包括:①前次上传价格。②同通用名药品(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2.价格锁定(红线)

价格高于红线的,系统自动拦截。

红线包括:①该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②本企业同品种(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按差价率折算后的零售价。

关于差价率的有关规定参照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此外,红线及黄线变化定期更新(每月1日),定点药店应及时按要求更新调整零售价格。对因红线提示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定点药店应在当月最后一天前完成价格调整。

针对上述文件,有业内人士表示,价格“红黄线”是药店医保药品实行“差价率”,参照了医院终端价格体系,两个渠道同药几乎同价,这样是为拓宽“双通道”打好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医保药品销售占比50%左右的定点药店来讲,价格“红黄线”向医院端看齐,进一步限制了定点药店的药品定价权,药品价格或进一步降低,并且严格受到监管部门管制,这将对药店毛利产生不小冲击。

药品价格监测平台,覆盖全国定点药店

梳理发现,对于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上海此前发布的文件就已提到。

9月10日,上海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定点药店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管理,其中就包含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

该文件表示,定点药店销售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须通过“阳光平台”上传零售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另外,药事所应参考定点医疗机构在“阳光平台”采购同企业同品规或同通用名药品价格、医保服务协议等信息,为定点药店建立价格“红黄线”监测预警机制。

文件强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根据上传价格,对定点药店的药品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对定点药店未在“阳光平台”上传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超出上传价格的药品费用,直接从定点药店医保结算费用中扣减。

其实,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平台,国家相关部门曾在相关文件中多次强调。

9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谈到,要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

早在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就公布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要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其中,对于药品经营者,存在药品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并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部门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日本已有采用,主要消灭药价差

值得关注的是,药品价格监测机制在国内刚起步,但在海外已有非常成熟的应用案例。

就拿日本来举例。2019年,日本要求全部药品批发经销商都需要参加药价监测,其他机构按照分层随机抽样参与,其中医院抽样率1/40,诊所抽样率为1/400,零售药店抽样率1/120。抽样调查以医保定点机构为主,但药品并不局限于医保目录内,目录外药品一样要申报。

村夫日记撰文对此表示,通过药价监测,日本政府会计算出药价偏差率(当前药价和实际销售药价的偏差)、仿制药数量比例、替代仿制药的适当医疗费用效果、成交量和总体药价基数比例等指标,作为新一年药价调整的主要参考。其中药价差是最核心指标之一,因为这将决定新一年药价的总体降幅,其目标主要是消灭药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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