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在专利意识及基础知识方面还较欠缺。当然,我们能够学会我们原来不懂的东西,我们不但善于打破已不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我们也将善于建设一个新的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树立专利意识、从对专利知识知之甚少到不仅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本文仅就国外医药专利战略给予我们的一些启示以及制定专利战略的若干原则进行探讨。
1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在医药领域,所谓应用研究主要涉及工艺与制剂、外观设计、包装等,基础研究则主要涉及新化合物、新生物制品及其机制的研究。美、日医药专利(申请)的历史沿革表明,美国重视基础研究,日本重视应用研究。早在数年前,两国均已意识到这种偏颇的失误,美国开始强调基础研究要与应用研究结合,日本则反省创新不足对国家整体实力发展的影响。
新药研发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特性,医药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风险行业。有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申请和获得发明专利最多的国外企业来自日本,其次才是美国、德国等国家;然而,在医药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统计,从1997年至2001年,每年公开的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医药专利申请量,一直是美国第一,日本第二,德国第三。尽管美、日两国不会将每件专利都在中国申请,但日本作为中国邻邦,按常理推测,其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占其全部专利的比例应不会低于美国。
专利强调的是实用性。美国专利申请量大于日本是源于其强大的基础研究。医药领域的基础研究极为重要,没有基础研究就会后劲不足,就没有高速度发展,就永远受制于人。医药领域的基础研究应包括机制研究、药用材料研究以及新化合物,尤其是全新机制或全新结构的化合物研究。
分析日本医药发展的轨迹,笔者认为:在兼顾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前提下,应该根据我国经济与科技的实力,调整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侧重比例。比如,在资金紧张、科技实力受限的现阶段,我们应学习日本的经验,基于国外基础专利,从改进与完善着手,发展从属专利,跟进国外的研究步伐。为此,应加大应用研究的比例,国家项目中基础与应用研究的比例可为4:6,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实力的提升,逐步加大基础研究的比例至7:3。
总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汲取别国在科技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在国家中长远科技计划中,结合国情,慎重考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侧重比例,不可偏废任一方,两者侧重的比例应该根据国家经济与科技实力的阶段性而加以调整。
2关于生物技术
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生物技术与医药领域的结合点越来越多,产生的影响与效益也越来越大,对此我们应该加大投入力度,但要有风险意识。生物技术用于医药的风险要远大于用于其他行业,因为医药的作用对象是人,除伦理因素之外,我们对人本身的认识还极为肤浅。
至于生物技术中争议很大的基因专利,因另有专论,此处不再赘述。
3关于仿制
我们不应绝对地排斥仿制,但要学会聪明的仿制,应站在巨人肩膀上,而不是趴在巨人身上。
仿制过程中也可产生自主知识产权。日本就是不断地对引进技术加以更新、改进,从而围绕外国的基本专利,衍生出许多带有日本特色的从属专利(依存专利),人称“蚕食政策”。通过明智的引进、聪明的模仿,日本不仅成功地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且使自己成为世界公认的专利大国之一,日益积累的巨大专利数反过来又为日本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奠定了雄厚的基础。我国医药企业应学习日本的经验,在仿制过程中,融合自己的优势,在再创造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据悉,到2005年全球有200个药品专利将终止专利保护,其年销售额达400亿美元,占制药工业全部销售额的11%。美国制药公司正在力求保持专利到期后的销售额,这对于年销售在10亿美元以上的“重磅炸弹”类药物尤为重要。这些药品在我国的专利情况尚无系统检索,但作为一个化学原料药的出口大国,这一信息对我国制药企业也极为重要。
4行政规章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
尽管多年来,尤其是自1993年我国对药品、化学品给予专利保护以来,政府各部门加大了对医药行业知识产权的宣传。但是,就行业整体而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停留在不温不火的阶段。直至2002年末,医药行业才感受到对专利的迫切需要,因为该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涉及了知识产权,其第11~13条有关专利保护,第14条有关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其中第11条强制性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承诺对可能的侵权后果负责”。
尽管从某种角度看k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尚有若干难以操作的地方,但它确实给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添加了强制实施力,加之新药保护期限取消,代之以有限的新药监测期。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有专利可生存、可发展而无专利难生存、无发展的局面已形成,这无疑归因于上述行政规章的实施。行政规章在专利保护中的巨大作用可见一斑。
5专利审查基准的刚性与弹性
专利审查基准是风向标,专利审查基准具有杠杆作用。专利审查基准中刚性指标是新颖性,弹性指标是创造性。对于我国传统中药的保护——创造性与侵权判定尚需要深入研究,是否可列出一系列有关中药创造性的标准,若能对其量化更好,即采用一相对量的指标来调控创造性的审查。
6专利知识的普及与提高
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已普及到青少年,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设有卡通界面及日本有知识产权连环画教材。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空白与不足,在专利知识的普及与提高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做了巨大努力,已有很大成效。随着我国加入WTO,新情况的出现与新形势的要求,对于专利意识的提高、专利知识的普及工作,不但有量的要求,而且有质的变化。普及的“适应面”应该更为广泛,提高的“针对性”应该更为明确,应针对不同领导岗位、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特征进行专利知识的普及与提高。
对于以高风险、高投入、高技术为特征的医药行业,专利意识的提高、专利知识的普及要面向全体员工,科技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认识层次。
7制定医药专利战略的若干基本原则
在目前我国医药企业资金与科技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制定专利战略时,应该注意如下基本原则。
(1)人民战争原则:专利意识的提高、专利知识的普及应面向企业全体员工,科技人员应注重知识的不断更新、提高。
(2)高效率的集中统一指挥原则:设立专利管理部,直属总经理领导。
(3)信息快速反馈原则:系统检索、密切跟踪相关专利信息。
(4)防御与进攻相结合原则:避免侵权与积极插入别人势力范围或使别人专利无效相结合;保护现有市场优势与开创新市场相结合。
(5)近期目标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原则:现有工艺的改进、外观设计、包装等研究为近期目标;已知药物的新用途、新配方的研究为中期目标;而新化合物、新生物制品及其机制的研究为长期目标。
(6)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原则:在财力、人力分配方面,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以应用研究为主;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基础研究的比例。
(7)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仗原则:其有两层含意,一是企业发展的每一阶段均有其重点;二是对具有市场潜力的重大项目或拳头产品,要不遗余力,研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全面、长期、深入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