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所有医药企业
3月10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通知,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开展吉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医药企业需要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承诺书都包含什么内容?有哪些“高压线”?签署后将执行那些规定?
据赛柏蓝器械观察,只要参加或受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平台挂网、产品配送,就需要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首先是不向采购方的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不利用药品(医用耗材)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必须承诺,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能力,除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保证在采购周期按照中标(挂网)价格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
要遵循质价相符的法定原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我方承诺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
及时、全面、完整、规范申报失信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推诿。
处罚措施严厉
对于违约的企业,将接受哪些处置呢?
该份通知指出,如在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需要愿意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企业应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员工在我方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医药企业要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委托代理人,因涉及药品(医用耗材)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需要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涉及医药商业贿赂等7种失信行为的医药企业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医保局签署《关于开展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持续深化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协同合作。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儿童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丁枭伟看来,国家医保局推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的创新之处,就是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位列主要失信情节首位。
药企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将面临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还将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据悉,药企“黑名单”制度出炉后,为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获取案源信息,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部门合作,与司法、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探索建立交流和政策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