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江苏一名骨科主任被判刑。该主任受贿250万余元,案发后悉数退赃,并受罚5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据判决书,2012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泰州市高港中医院骨伤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泰州市两家医疗器械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体供应商3人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507700元,并为上述人员向该医院供应医疗器械过程中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真诚悔罪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其中2018年3月20日退出人民币820012.5元,于同月22日退出人民币200000元,行贿的医械个体供应商于2018年3月28日代李某退出人民币1487687.5元。而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亲属向本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合计人民币2507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