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通知中是这么提的:要“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就够了吗?
看看某地方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在上周下发的一份通知吧。
该市监局根据《江西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上级市监、卫计、药监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和分工,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医药流通流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的第一阶段是自查自纠,各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都要认真自查,并限期报告自查结果。
如上图,该市监局进行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的重头戏,是查各种捐赠行为。
注意几大关键词:捆绑销售,影响公平竞争,捐赠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捐赠旅游。
又进一步明确了,上述4种捐赠行为,在市监局(工商局)的现行标准里,都是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嫌疑的,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