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实时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江西整治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

2017-09-22 11:244480
    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工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2017年9月至12月在全省统一开展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打击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保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一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二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现金和实物的行为,以及以提供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三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假借给医疗机构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等行为。
 
    专项整治方案中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我省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要针对专项整治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查找2015年以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存在的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通过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已改正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同类
举办诊所政策现三大巨变!新医改政策系列盘点
新医改后,开办诊所呈现三大改变,即取消布局限制、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由重视硬件变为重点关注软件。诊所是最古老,也是最久远的

0评论2021-10-22596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到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

0评论2021-10-08414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施行 支持广东推进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出,广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支持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联

0评论2021-10-08433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