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一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在销售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二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现金和实物的行为,以及以提供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三是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假借给医疗机构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等行为。
专项整治方案中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我省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要针对专项整治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查找2015年以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存在的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通过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已改正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或我行我素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