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有的药品都标注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如果不能满足条件,则该期限相应缩短。由于各厂家规定不一,对药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标注是不同的,推算也不同。
常见标注有三种。
标明有效期的日期如“有效期至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可以使用到2008年10月31日。11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标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标注“失效期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标明有效期如果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每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存的时间,一旦贮存条件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就只能作为参考,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保存时间了。一旦药品从原包装内分出,如拆开了盒子、打开了瓶盖等开始使用时,这类药品就应及时使用,不再适于长期保存了。
对于过期几天的药,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外观和气味没有改变,就可以继续服用。这种侥幸做法很危险。因为,多数药物生产出来后,药效就会慢慢降低,一旦过了有效期,药品变质过程十分迅速,有效成份下降,并出现发霉现象。如果是西药的话,化学结构还可能发生变化,分解成其他产物,而这些分解的产物对身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患者服用这样的药品,不仅没有治疗效果,还会造成意外的伤害。
上述不良反应不一定人人出现,但是为了安全起见,对于过期的药物,绝不能手下留情,即使外观、气味无改变,也不能继续吃。此外,买药、用药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看清药品有效期,而且一定要记得清理家庭药箱,将过期药品请出去。
过期药成“害人药”,还表现在不经任何处理就连同生活垃圾一同扔进垃圾箱,不仅会诱发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一旦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流向农村市场或重新回到药店,其不良后果更是可想而知。
对于家庭过期药品,应该像回收废旧电池一样,纳入专门的收集销毁系统。片剂、丸剂、胶囊剂型的药品,应先用纸包好,再投入密闭的纸筒内丢弃;滴眼液、外用药水、口服液等液体制剂的药品,应在彼此不混杂的情况下,分别倒入下水道冲走;软膏制剂药品,应将药膏从容器中挤出,收集在信封内,封好后丢弃;而喷雾剂类药品应在户外空气流通较好的地方,在避免接触明火的条件下,彻底排空;针剂、水剂类注射药品切勿擅自开启,应连同其完整外包装一起,投入密闭的纸筒内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