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拖欠医药配送企业货款的问题由来已久。虽然企业界一直在呼吁,管理部门和政府文件中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要求,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全面和有效缓解。
回款问题——药企之痛
医院给药企的回款周期通常是3个月,但有的情况下回款周期甚至长达半年乃至一年,很多药企饱受医院回款周期漫长的痛苦。
6月中旬《证券时报》刊登了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交所问询的公告,该公司就2016年的应收账款较上年度增长37.8%,当期计提坏账准备678万的问题,给出的解释之一是:医保控费和公立医院药品销售零加成等一系列医改措施的推行使得医院和医药商业公司药品回款期均延长,最终造成公司的应收账款期限延长,余额增加。4月下旬,吉林省药采中心发布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3年度中标药品目录网上集中采购药品应结算货款县(市、区)汇缴情况的通报》,截止2017年3月21日,该省53个县(市、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共欠药品货款2.2亿元,其中15个县(市、区)的医疗机构欠款长达半年以上,时间最长的超过一年半。
回款问题——医院之惑
首先,医院、药品供应商和医保部门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是回款问题的根源之一。那么,为什么会有“三角债”?因为,按照原来医保后付费机制,一般是医院垫付药款,医保再和医院进行结算,万一医保结算不及时,医院整体运转会受到影响,医院自然不愿意先行垫付。
其次,今年9月底公立医院将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加成的收入没了,怎么弥补?很多地方采用“8:1:1补偿原则”,即通过医疗服务涨价弥补80%,当地财政补助10%,医院自己消化10%。但医疗价格调整改革涉及到有升有降的精算问题,估计靠医技收费弥补短期内难以平衡。
最后,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那就是全国公立医院整体业务收入结余长期为负,很多医院负债运行,公立医院长期债务也有待化解。
回款问题——政府之虑
从历年下发的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医院回款问题早有考虑。
比如,2010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三十七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要及时结算药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
回款问题——解决之道
2015国办7号文给出了3条具体解决路径:一是由财政支持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二是医保部门将基金按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提前预付给医院,三是鼓励通过互惠互利、集中开设银行账户,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回款时间。
从去年开始,在国务院意见的指导下,浙江、甘肃、福建等地已经开展了各种有益探索。
浙江省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医院两个月的医药费用,通过采购平台引入银行30~56天免息信用贷款。设立统一的省级药械联合采购监管账户,对医院的采购账户进行监管,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从采购账户将货款打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于次日再付款给供应企业。
甘肃省计划统一引入一家银行作为第三方提供流动性融资,由银行根据省药品采购平台提供的采购数据,为药品供应商提供30天药款支付(从验收合格入库日30天内)。银行给医院提供XX天的授信还款期,超过授信还款期银行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按约定向医疗机构签约账户进行资金托收或直接扣划。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药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对医院、药企、银行之间的药款流向进行监管。
福建省的做法是,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按月、统一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支付。各个医保基金统筹区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电子支付系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为了保障药款能够按月及时结算,该省还要求各设区市建立结算备用金制度,根据本地区参保人员上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个月平均医保结算金额核定结算备用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
目前三个省的探索将有望解决药品回款漫长的问题,化解医院、药品供应商和医保部门之间的“三角债”,减轻医药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推动药价的合理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