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实时资讯首页 频道列表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0-31 09:497490
    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
 
    1.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4.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需要按照本程序优先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四条对于符合本程序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见附1)。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产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部门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优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予以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注明优先审批申请,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进行审核。
 
    第六条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以及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器审中心每月集中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专家论证需要优先审批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对于本程序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器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优先审批情形的,拟定予以优先审批。
 
    第七条器审中心将拟定优先审批项目的申请人、产品名称、受理号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器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异议表见附2)。器审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
 
    第九条器审中心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并按常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器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按照接收时间单独排序,优先进行技术审评。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器审中心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安排专项交流。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优先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项目,器审中心确认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受理部门及时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和分类意见转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审批。
 
    第十四条对于优先审批的项目,器审中心在技术审评报告中注明为优先审批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注册申请项目,不执行本程序。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开展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优先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本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同类
举办诊所政策现三大巨变!新医改政策系列盘点
新医改后,开办诊所呈现三大改变,即取消布局限制、改审批制为备案制、由重视硬件变为重点关注软件。诊所是最古老,也是最久远的

0评论2021-10-22548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到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识。

0评论2021-10-08369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施行 支持广东推进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出,广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支持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联

0评论2021-10-0838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