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与2005版相比,准入门槛的条件大大降低,可能带来医药电商井喷式爆发性的发展,本版新规具体体现有五大利好。
第一是B2C医药电商准入条件放宽。2014版新规取消了2005版“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才能开展医药电商的条款限制,意味着单体药店也可以开展医药电商业务。单体药店虽然商圈服务范围有限,但若能够开展医药电商业务,可以在其所在地的有效范围,大大扩大其商圈覆盖;更重要的是单体药店若能够开展电商业务,将为第三方医药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巨大的O2O业务市场基础;再就是单体药店能够开展医药电商业务,将会为医药工商企业在直接拓展消费者终端市场方面,提供极大的营销便利,可能会催生出很多基于医药电商的医药工商企业的营销新模式。
第二是B2C电商业务开展条件限制大松绑。新规要求医药电商企业“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可能困扰医药电商发展的巨大障碍得以突破。不久前,CFDA还考虑拟出台网售药品必须由网上药店即电商企业自己仓储和配送的规定,若医药电商企业(网上药店)只能自己配送药品,那么医药电商很难发展起来,能够完全靠自己的配送网络实现“无边界”属性的电商业务配送服务的医药企业,目前可以说中国没有一家能够实现,医药电商行业因此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本版新规算是大尺度的放开松绑,是对医药电商企业的重大解放,业务拓展的重要瓶颈得以突破。
第三是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资质放宽。本次新版规定,不再限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意味着药品经营企业也可以构建第三方医药电商交易平台,这个更加符合医药行业实际。对于已经从事药品经营的药品企业,更加了解行业特性,在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方面,应该可以充分发挥其行业经验的优势。
而2005版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是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的审批权下放。由省级药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2005版要求第三方交易资格必须有国家局审核颁发。国家局的简政放权,意味着医药电商行业最难申请准入的第三方药品交易,将迎来更加快速的发展,也将是曾经因获得第三方交易资质的企业的含金量(行政垄断带来的先发优势)大大下降,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中国现有的医药行业环境下,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的构建(如天猫、京东、1号店等),是有效促进医药电商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他们在其他行业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电商经验。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激烈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行业创新,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至于使一个资质证书价值多少亿,证书本身变相作价转让实质是一种行政垄断带来的寻租)。
第五是对医药电商(网上药店)销售处方药解禁。药品市场中,处方药品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一旦处方药销售对网上药店解禁,意味着医药电商市场规模的快速放大。网上销售处方药,虽然受到处方管理规范等法规的限制,但一定要相信中国广大医药电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医药改革的逐步推进过程中,一旦当医药电商企业和医疗机构合作系统共享,若实现了医药、医疗、医保的三医真正联动,对医药电商的发展将会是巨大的利好。
综合分析2014版互联网药品交易新规,意味着在医药电商领域,国家食药监局在落实中央反复强调的简政放权,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以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中央精神方面迈进了一步,本次新版政策如果真正落地,医药电商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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