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之内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另外,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