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
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福食安公告〔2024〕3号
冬季是药膳进补的高峰期,也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高发季节。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福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以下提醒:
一、草乌、附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0.2毫克即可使人中毒,2毫克至4毫克即可导致死亡,毒性是砒霜的百倍。民间的各种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风险极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客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中毒事件。
四、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聚众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导致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进村入户宣传力度,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六、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加强监管,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及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八、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备查。